潍坊护理职业学院
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实验实训室以“房间”为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和安全风险级别认定。实验实训室根据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源风险评价的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管理,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其中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类各级实验实训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 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针对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的实验实训室采取相应防范和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实训室的重点管控,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实训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属实验实训室危险源的清查以及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价与认定,认定结果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实训室危险源的使用或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实训室须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学院确认,报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高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高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五类实验实训室。类别划分参考《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十三条 化学类实验实训室是主要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管理重点为对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以及麻醉品与精神药品、危险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
第十四条 生物类实验实训室是主要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实训室,主要危险源为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管理重点为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实训室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学生开展动物实验前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穿戴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十五条 辐射类实验实训室是主要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实训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装置。管理重点为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机电类实验实训室主要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主要危险源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管理重点为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和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其他类实验实训室是指不涉及上述分类的实验实训室,主要危险源为实验实训室用电用水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管理重点为规范用电用水和消防安全。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实验实训室使用或存放的危险源、仪器设备、实验废弃物和实验过程的风险程度,将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划分为Ⅰ、Ⅱ、Ⅲ、Ⅳ级,分级管理按《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附件5)执行。
第十九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的实验室由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部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Ⅱ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实训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原则上不得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实训室使用,如果确需临时使用,必须用后及时放回原等级实验实训室;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严禁移出原实验实训室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报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安全风险等级Ⅱ级及以上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只有通过学校安全准入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特种设备操作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有安全值日表、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和(或)病原微生物动态使用台账和清单等安全管理台账,必须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管控类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对使用登记、存储场地等相关信息的保护,严防丢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投入安全专项经费,保障实验室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日常运营与维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工作组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检查与督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由学校定期全校通报。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员负责实施二级单位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安全级别 |
参考分级依据 |
Ⅰ级/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2)使用剧毒化学品; (3)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5)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6)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 (7)使用I、II类射线设备; (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9)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10)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11)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12)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13)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14)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2)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4)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5)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6)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100)范围的实验室 |
Ⅲ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3)基础设备老化; (4)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75)范围的实验室 |
Ⅳ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2)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3)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25)范围的实验室 |
注:
1.实验室分级先按表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
2.对于既有本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
附件2
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每项计分 |
风险源 |
|
25分 |
(1)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在5~20kg或5~20L; (2)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100kg或50~10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2瓶; (4)使用III类射线设备的数量≥2台; (5)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数量≥3台; (6)实验室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的数量≥3台; (7)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6台; (8)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100L或kg; (9)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
10分 |
(1)使用超过人体安全电压(36V)的实验; (2)涉及合成放热实验; (3)涉及压力实验; (4)产生易燃气体的实验; (5)涉及持续加热实验; (6)使用一般实验室自制设备; (7)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5kg或5L; (8)实验室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kg或50L; (9)存储有毒、易燃气体1瓶; (10)存储或使用有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对人或其他动物感染性较弱,或感染后易治愈; (11)使用简单压力容器1~2台; (12)使用III类射线设备1台; (13)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1~2台; (14)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的数量≥5台; (15)实验室一般用电设备负载≥80%设计负载; (16)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的数量≥3台; (17)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0~100L或kg; (18)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3~5台; (19)实验室使用每1台明火设备; (20)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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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1)存储普通气体1~4瓶; (2)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1~4台; (3)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1~2台; (4)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20L或kg; (5)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1~2台; (6)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防爆冰箱或经防爆改造冰箱数量每1台; (7)实验室使用每1台快捷电热设备; (8)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注:
1.表中所称实验室房间均以面积为50m2计,其他面积可按比例调整评价内容;
2.表中符合任1种情况计相应分数,符合多种情况,分数累加计算,最高100分;
3.实验室自制设备,是指由使用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的,并以其为载体进行实验活动的非标设备;对标准设备进行改造也参照自制设备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