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内容,将“思想品德(德)、身心健康(体)、艺术素养(美)、社会实践(劳)、奖惩情况”五项内容,纳入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考核内容,并制定评分细则,按评分细则赋分,详见附表:
序号 |
项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 |
得分 |
1 |
思想品德(德) |
1. 参加了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的得2分; 2. 没有参加上述活动的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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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心健康(体) |
1.毕业成绩35分及以上的得2分; 2.毕业成绩35分以下的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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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艺术素养(美) |
1.有项目的得1分; 2.无项目的得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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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实践(劳) |
1.参加了活动的得1分; 2.没有参加活动的得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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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奖惩情况 |
1.获得省级(包括省直部门单位)及以上奖励的得4分; 2.获得市级(包括市直部门单位)奖励的得3分; 3.获得校级或县级(包括县直部门单位)奖励的得2分; 4.无奖励的得0分: 5.受到惩处的得-1分。 所有奖项限记一次最高奖励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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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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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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